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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

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简称:家装)行业自律管理,保护家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家装企业的合法利益,保证家装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加强家装行业管理,促进家装行业可持续发展,参照中装协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家庭装修装饰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装,是指为了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建筑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准入”,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进入家装行业的从业资格。本办法所称“行业清出”,是指企业违反本办法被取消家装行业的从业资格。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家庭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取得《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方可从事家装活动,并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的行业评价等相关活动,享受行业相关服务。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北京市家装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标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制订。《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印制、备案、发放、收缴,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管理。

北京市家装企业申办《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评审、核准,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二章    行业准入标准

第七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作业人员和施工机具;

第八条  企业1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单项造价5万元以上,或10项以上、2万元以上的家装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  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设计师从业资格;财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  企业有相应从业资格的家装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有家装设计师从业资格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企业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木工、瓦工、油漆工、电工、水暖工、质量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会员单位,并遵守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章  行业准入

第十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装施工的企业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申请《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家装企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后,到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申请《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行业准入预备期为一年,应当提供下列有效申请资料:

(一)家装企业行业准入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任职文件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资料。

(七)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证明;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对家装企业申请《家装行业准入证书》进行评审、核准,应当从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将定期在业内刊物及本市公众媒体上公示家装申请企业评审的结果。

第十六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中装协委托,负责北京市家装企业的行业准入年检、日常的行业管理和服务。年检结论、相应处罚按本办法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年检,除应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业准入证书的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度报表。

              第四章  行业清出

第十八条  家装企业证书申请和年检的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出借、转让《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

第十九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年检的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二种,其结论记录在《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副本内,并在业内及当地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六个月整改,逾期未能改正的,撤消《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和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  家装企业在准入预备期内或年检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装饰协会不予批准:

    (一)违反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行业自律公约》、《家装行业五统一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合格率在98%以下、投诉率在1.5%以上、安全、环保、市场经营行为方面发生不良纪录者。

     第二十一条  家装企业符合准入条件,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做出业内口头警告、业内媒体通报、吊销行业准入证书和协会会员证书、公众媒体曝光、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家装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行业准入年检的,其行业准入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家装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将行业准入证书交回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予以注销,并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家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20天内,到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办理行业准入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证书上,一年内不予办理申请准入,并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家装企业转让、出借《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行业准入证书,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家装企业遗失《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应当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然后按程序补办;否则视作自动清出。

    第二十九条  到异地经营的家装企业,持《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到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登记备案。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应当给予家装行业准入,纳入行业管理范畴,提供相应行业服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可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直至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将给予口头警告、业内媒体通报公众媒体曝光等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0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理事扩大会议通过后在全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