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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20-04-09
  5. [发文字号] 2020年第5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0-04-10
  8. [有效性]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2020年第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受理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负责接收本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邮政编码:102500,联系电话:010-69341126、80341973)。

  三、办理程序

  (一)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一式二份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居民个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打印后签字确认。

  (二)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

  (三)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

  四、邮资

  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邮政公司EMS收费标准确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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