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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2018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4 09:41:39 发布者:内部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7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根据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两年一评审的要求,从2011年起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为避免评选表彰年度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决定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

第三条 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评审委员会负责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为11~15人。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第五条 施工企业开展创建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应积极推广“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评 审 范 围

第六条 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自行施工的新建、改造的各类室内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装饰工程,申报范围如下:

一、室内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幕墙面积在5000m2以上;

三、仿古、古建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评审范围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评审范围规定,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施工许可手续,且施工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

四、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经具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六、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八条 下列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不在评审年度时间内竣工的工程。

 保密工程或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第四章 申 报 程 序

第九条 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的企业,应在开工前提出创优计划和措施,报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评审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并经申报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盖章后,于每年规定日期前报送评审办公室

二、报送申报表时,应将申报工程有关存档文件的电子版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存档。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 市住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申报企业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装饰(幕墙)施工合同。

3 单位(装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工程名称、验收范围、消防部门公章、日期必须齐全。验收结论应为合格。若有整改意见,则应将整改、复查验收记录一并提供。消防验收单的验收范围必须包括所申报工程和部位。

5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文件。

6 工程照片:工程主题实景照片4张,并提供电子版。

7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8 设计说明:简要介绍申报工程的设计特点和理念。

9 施工小结:主要介绍工程的亮点及难点、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及“四新”应用等。

第五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条 建立检查人员专家库并报市建委备案。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熟悉现行规范标准、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装饰优质工程申报情况编制评审检查计划,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组成评审检查小组,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和对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评审检查小组依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检查实施细则》,对工程进行实体质量及施工资料检查。

第十三条 评审检查小组根据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施工资料的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打分,并向评审办公室汇报;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检查情况,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并列出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超过五分之四,评审有效。评委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评汇报: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2、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对评审办公室列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质询、讨论。

3、表决投票:评委会对推荐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通过。

4、宣布结果:评审办公室宣布工程入选名单。

第十五条 市装协将入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审批公布,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奖 励

第十六条 获得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授予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奖杯和证书。奖杯和证书由市装协负责制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由于施工原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经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该企业当年的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接待评审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评审期间可安排工作餐,不得宴请,不得组织旅游或与工程评审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开、公平、公正,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发布时间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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