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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优质量,根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北装协)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同时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筑装饰行业从业10年(含)以上并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含)以上;

(二)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服务;

(三)熟悉有关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优工作。

第四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上报北装协。填报资料须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北装协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申请、推荐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市住建委批准、备案。

(四)北装协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及审查。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工作守则:

(一)评审专家应服从北装协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对参评工程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提出客观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评审专家应对参评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设计、工程用材、技术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及发表个人意见,并有权对项目做出可否的认定,但不得对终审的结果发表意见或许诺。

(三)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等任何财物,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处罚。

(四)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可接受并感谢企业提供的短途交通或工作餐安排,期间不得饮酒。其它会晤、应酬一律谢绝。

(五)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检查结果,不得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的个人信息及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活动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六)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  评审专家来自申报企业所属集团(总公司)的;

2  其它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北装协对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北装协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监督、考核。对工作突出的专家在行业内给予表彰,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在行业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资格,触犯法律的应配合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的任期终止:

2  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2  身体患病,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2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三)评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装协对专家进行约谈告诫:

2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活动,或擅自离开评审岗位的;

2  不按规定上交评审资料,或与申报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2  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装协解除对专家聘任:

2  故意隐瞒与申报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2  在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对解除聘任的专家,除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外,禁止其参加协会的其它评审、评比活动,并及时向市住建委汇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及评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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