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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洁、公正开展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管理规定-2018

关于廉洁、公正开展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确保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廉洁、公正地开展,确保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的质量和权威性,经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按照评审程序积极配合评审专家的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 协会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单位接待评审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评审期间可安排工作餐,不得宴请,不得组织旅游或与工程评审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应对申报奖项的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设计、工程用材、技术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及发表个人意见,并有权对项目做出可否的认定,但不得对终审的结果发表意见或许诺。

第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应实行回避:

1、评审专家来自申报单位或和其同属同一集团(总公司)的;

2、评审专家曾就职于申报单位、现已离职的;

3、其它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与非本组人员互通评审信息,并将评审意见向外泄露。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工作餐以外的宴请,工作餐期间不得饮酒。不得参与与评审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会晤、应酬或答谢,不得参加申报单位组织的旅游或与工程评审无关的参观活动,有权拒绝类似活动的安排。

第七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和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八条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成立评审监察小组,小组领导由协会李杰峰会长、樊淑玲秘书长担任,监督指导评奖工作的进行。在评审过程中若出现违反评审纪律的情况,请专家或申报单位及时上报监察小组。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监察小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处罚。

监督电话:63379226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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