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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优秀建筑装饰设计奖评选办法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优秀建筑装饰设计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6 03:1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出设计精品,创立设计品牌;推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培养高素质的设计人才,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繁荣以科技进步为先导的建筑装饰设计创作;不断促进和提高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北京优秀建筑装饰设计奖,以下简称“优秀设计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三条 凡于申报年度上一年竣工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境内外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幕墙门窗工程、古建装饰工程和景观工程方案),均可申报参加评选“优秀设计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优秀设计奖”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和景观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一般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和景观工程的工程造价不应低于1000万元,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工程不受造价限制。

2. 一般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00平方米,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3. 对造价的规模建筑物性质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如确实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有较高的知名度也可申报。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申报“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竣工验收,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并获得业主的认可,消防验收,无工程质量问题;

2.平面设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环保,节能、节电、节水;

3.空间设计构思新颖,创意独特,体现既是中国的又是世界的新的设计思想和理念;

4.以科技进步为先导,积极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推广信息化、工厂化生产,现场装配的设计方法,成为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方向;

5.突出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敢于进行精品艺术追求和探索,具有鲜明的特色、风格,和深刻的人文精神内涵;

6.应符合国家、部门和本市各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7.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智能化等各设备专业的系统设计先进、合理,设备、材料选用恰当;

8.设计中充分发挥数字化管理的作用,充分考虑国内外最新的施工安装及材料资源条件,合理选用先进的技术和标准,降低工程造价,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报“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1. 申报资料总目录;

2. 《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3. 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

4. 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 主体建筑的外部、建筑装饰工程主体及各主要部分的彩色照片,及相应的简短说明;

6. 建筑总图;

7. 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图,包括平、立、剖面图、典型的节点详图;

8. 水、电、暖、通、空调等设备专业的系统图及设计说明;

9. 设计总说明;

10.设计方案效果图。

第七条 总目录、申报表、说明书、证明文件等文字材料的幅面统一为A4规格,施工图纸均为标准2号图,折叠成A4幅面大小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 设计方案效果图均按A4幅面规格打印,工程照片应为7英寸彩色并单独成册。

第九条 所有文字、图纸、图片、照片等资料均要进行数据化文件处理,统一用五英寸光盘刻录,以便在评审项目时利用多媒体向评委进行直观、形象地介绍。(图片、照片资料分辨率须在300以上,所有申报资料用文件盒收纳提交)。

第十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各申报单位自行备份留底,以便评审复查时查验。

第四章 评选计分办法

第十一条 对企业申报的资料由协会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初审,资料初审合格后进行工程复查,以五十分为基本分,详见表四。

第十二条 凡符合复查的优秀设计项目,由协会设立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踏勘复查,以五十分为基本分,详见表五。

第十三条 为确保优秀设计奖的评审质量,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对资料复查、工程复查,进行综合评价,以五十分为基本本,详见表六。排出中奖名单,报协会批准产生。得分汇总为资料审查,工程复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得分之和。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并办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向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申报项目进行推荐和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北京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北京知名专家、学者、教授组成。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不超过九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三至七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向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领取、报送申报表和全部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实地复查评分。

第二十一条 资料初审、工程复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均合格的申报项目,按得分汇总,最终确定评选获奖结果。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申报表和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优秀设计奖”评选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申报项目给予科学、客观的评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评审纪律,违者取消评审工作资格。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向获“优秀设计奖”的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北京市建委系统优秀建筑装饰企业和行业先进装饰企业申报、评选中,获得“优秀设计奖”项目给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优秀设计奖”项目,协会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奖)”进行推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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