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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 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详细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 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68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28日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 效 期:

2020年06月01日生效

文  号:

建办市〔2020〕19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
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为规范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二、上述人员向我部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中“在线申报”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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