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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 评选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建委和市人事局京建企[1997]224号《关于评选北京市建委系统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结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企业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北装协)负责组织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活动。根据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两年一评选的要求,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

第三条 成立市建筑装饰优秀企业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成员由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领导及专业审议机构组成。

 

第二章

第四条 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建筑装饰工程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并经北京市住建委审查批准,执有北京市住建委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北京市建筑装饰企业和经北京市住建委注册备案的中央企业(含建筑装饰公装、设计、幕墙、古建、家装企业)。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取消评比资格

一、评比年度内发生严重违犯政策法规者(以行政处罚为依据)

二、评比年度内发生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

三、评比年度内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与火灾事故)。

四、评比年度内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及失信行为的企业。

 

第三章

第六条 参加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北装协评选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一、年度规定日期前报送评选办公室

二、应将申报有关存档文件的电子版一并报送评选办公室存档。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评审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收入总额、年度净利润、资产总额。

4. 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评选年度内参加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工程名录(附表3),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评选年度内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含设计)、其他由国家、省、市级颁发的工程、设计奖、科技创新奖名录(附表4),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 评选年度企业参与编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工法、行业立法的名录(附表5),提供相关参与文件并加盖公章。

8、评选年度企业获得的专利名录(附表6),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评选年度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评审年度企业获得“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活动的目录(附表7),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企业为行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名录(附表8),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发放的“诚信企业”证书、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发放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或其他机构信用评价证明资料及银行信誉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评审年度内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数据统计工作排名情况,需提供证书并加盖公章。

15. 有无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证明。凡按照市住建委“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受到处罚的必须如实申报;若无行政处罚,企业出具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16、有无投诉信息。投诉标准依据为各级司法或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结果请根据实际投诉处理情况填报;若无投诉,企业出具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17.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要求填报的附表:

附表1)评审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总表;

附表2)评审年度企业综合情况。

附表3)评审年度参加国家级或省市级重点工程情况表;

附表4)评审年度企业获奖工程明细表;

附表5)评审年度企业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CBDA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工法名录;

附表6)评审年度企业获得专利名录;

附表7)评审年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活动情况表;

附表8)评审年度行业发展特别贡献情况表;

18. 申报“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自评报告(主要内容为近两年来企业发展基本状况、主要业绩及创优经验)。

19.以上资料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情况属实的证明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的企业由法人出具情况属实的证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优秀企业评审办公室开展初审并按照评选办法统计结果后,组织召开评审会审议。审议结果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

第八条  公示后,对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表彰,发放奖杯和荣誉证书。

 

第四章

第九条 优秀企业评审办公室依据申报企业统计与评议结果,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检查。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检查情况,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按照《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并统计出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评汇报:初评人员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2、审议、讨论:对列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质询、讨论。

3、表决投票:对推荐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通过。

4、宣布结果:宣布入选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北装协将入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审批公布。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获得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的单位,将授予“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称号并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十四条 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资料造假,经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审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六章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该企业当年的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两年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开、公平、公正,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 本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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