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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开展2023年度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门头沟区政府官网    

门住建发〔2023〕18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开展2023年度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在区各建筑企业、各在施工程:

现将《门头沟区开展2023年度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门头沟区开展2023年度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5月4日


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印

  


门头沟区开展2023年度建筑市场行为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市领导关于全面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的指示精神及《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化年行动实施方案》(京安发〔2023〕2号)要求,以“大安全”理念为指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23〕117号)要求,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登记意见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

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化年实施方案》(京建发〔2023〕9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4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71 号)等文件规定,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带户施工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易引发质量纠纷、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外墙保温、屋面及地下防水、装饰装修、门窗安装等施工环节为切入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发包承包方面

1.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情况

检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前期手续、施工许可情况及建

设单位工程发包合规性。

2.施工单位工程承发包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检查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及实际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3.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情况

检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情况。

(二)人员资格方面

1.施工单位人员资格及履职情况

检查参建单位项目四类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及履约行为。

2.监理单位人员资格及履职情况

检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活动成果等。

三、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12月31日。

1.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21—4月25日)

通过专项会议、印发《工作方案》等方式,多管齐下,向我区所有在区建筑企业、各在施工程参建单位宣贯此次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全面部署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2.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4月21日—4月底)

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检查逐项梳理,完成各项目自查工作。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整立改即时纠正,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区住建委。

3.集中检查阶段(2023年4月25日—12月31日)

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范围进行全面执法检查,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项目自查未发现的问题,按照上限处理或处罚。对于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拒绝、阻碍检查工作的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建筑市场行为不良信息记录并在本市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并进行公示和曝光;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市场主体暂停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4.强化考核阶段(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

加强对各建筑市场主体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将考核情况纳入项目差别化监管和信用管理考量范围。对于检查工作表现突出的建筑市场主体予以信用激励,对于检查工作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建筑市场主体,通过差别化监管和信用惩戒的方式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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