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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附政策原文)

来源:北京发布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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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新闻发布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叶昶主持。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对《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李云浩介绍《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有关情况: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下午好。非常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北京市消防工作给予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将本市近年来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关情况做一下简要介绍。

一、本市加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为引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消防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实,在加强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监督指导主体责任建设。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分行业、分领域编制16个重点行业领域48类业态隐患目录,指导社会单位提高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能力。全面识别火灾危险源和风险点,将医疗和养老福利机构、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和幼儿园、危险化学品场所和劳密企业、轨道交通和地下空间“六类高风险场所”,作为主体责任建设的重中之重,全面实施“组团体检式”检查服务,指导推进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提升自主管理水平。联合多部门针对施工动火、“两个通道”、厨房烟道、村民自建出租房、管道竖井、电动自行车等“六类薄弱环节”,以及剧本娱乐、光伏发电、生物调和燃料油等新业态新领域,分类施策、精准指导。这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健全了本市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体系,也为此次规章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是深化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我们积极争取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支持,将消防总队纳入首都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标准化工作行业管理职责。市委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十四五”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专项编制规划》。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民政局等15个市属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制定工作,构建涵盖11类重点行业、32类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框架。截止目前,已发布实施了大型商业综合体、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养老机构等5部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同时,建立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标准体系,联合天津市、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立项发布2部京津冀标准。今年还将组织修订医疗场所、文化产业园、大型游乐场所等6部标准。目前,消防安全标准化工作已经成为各行业领域社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规范自主管理行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

三是持续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分行业、分领域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政府、行业部门一线检查执法人员“两类关键人群”消防培训。针对高风险场所和薄弱环节,持续开展面对面专题业务培训,逐步实现重点人群全覆盖。连续3年将重点人群“一警六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纳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组织开展“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为核心内容的实操实训,实训100余万“见火不慌、抬手就灭”的“准消防员”。今年面向医护人员、教职员工、环卫园林等专业领域,再培训不少于30万人。通过主流媒体,微博、抖音等新媒介,以及户外大屏、社区宣传栏、电梯广告牌等阵地,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常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识险避险能力;继续加强典型火灾案例、突出执法案例、重大火灾隐患曝光力度,以案说法、以案示警,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单位了解消防责任、学习消防责任、落实消防责任。

四是推动社会单位自防自救力量全覆盖建设。去年,市政府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推动全市社区(村)自防自救力量全覆盖建设,累计建成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2.5万余个。今年,重点推动自防自救力量配备“四有一连通”装备,即配备基本灭火器材、基本破拆器材、基本个人防护装备、移车器和公网电台;落实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为全市1万个社区、重点单位的志愿消防队配备应急通讯及灭火救援器材。推行“四快”应急处置规程,在重点单位推行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室“两室合一”和突发情况快确认、快调集、快启动、快疏散“四快”应急处置规程。强化“四联”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消防站与辖区自防自救力量常态化的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四联”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提升快速响应水平。通过以上机制措施,指导帮扶社会单位落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五是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发展。构建“单位自主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支撑”的消防主体责任保障机制。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推动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活跃发展,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2019年的80余家增长到现在的300余家,数量增长近3倍。加强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让机构行有所依;将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和从业条件检查纳入消防部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升服务质量,为社会单位更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保障。

六是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实行以“双随机”监管为基础,专项整治和跨部门综合监管为补充的消防监管机制,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单位的执法力度,重点检查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制度建设、宣传培训、日常管理、值班值守、设施维护、预案演练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加快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消防审批、行政处罚、火灾事故、安全承诺履行情况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管,切实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此次《规定》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聚焦本市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内生机制,充分激发社会单位开展自主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对于进一步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发布后,各级政府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要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社会单位要组织对《规定》进行学习,逐条按照《规定》条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查找不足,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特别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等各类社会单位“一把手”要熟知法定职责,负责健全责任体系、确保消防安全符合要求,保障资金投入、研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全面督促本单位逐级逐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社会单位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如实在信息系统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同时,要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综合演练,全面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二是在全市组织开展《规定》的宣贯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规定》列为普法重点工作任务,要按照市防火委制定的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明确宣贯内容、职责分工、阶段要求,制定具体的宣贯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将《规定》纳入对社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内容,指导社会单位认真执行《规定》要求的各项制度。

三是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有关政府部门要把《规定》落实情况纳入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督促整改、依法处理。针对《规定》内容,市消防救援总队要加快制定出台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同时,还要做好《规定》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确保《规定》的实施落地。


政策原文: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0号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3年7月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2023年7月19日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二)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三)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

  (四)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纠正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五)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

  (四)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并不得占用;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经营室内体验、竞技类等新业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和事故应对处置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

  (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全员消防宣传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一)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消防演练;

  (二)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演练;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发现火灾立即拨打“119”电话报告火警,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立即启动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担应急疏散、火灾扑救职责的员工,应当在确认火灾后及时到达岗位;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以及石油化工生产等火灾扑救难度大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由本单位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技术处置队伍,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服务责任:

  (一)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提示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设置停车泊位或者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和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实行统一管理;未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或者责任不清晰的,各产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对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产权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固定隔离桩、停车泊位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

  第十六条 单位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施工,应当履行下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一)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确保非施工区域的人员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审批程序和责任人员,对动火作业实施审批管理;

  (三)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本市有关建筑材料、涂料的使用,以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在施工区域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期间,还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五)制定施工期间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演练。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施工动火、使用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指导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单位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为单位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火灾隐患的书面建议;单位应当配合保险机构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保险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建立健全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二)与有关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三)根据防范重大火灾风险的需要,实施专项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核查;

  (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向有权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加强消防组织和人员力量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等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在日常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用监管等环节,强化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单位消防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和有关政府部门检查信息,公示单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对单位进行等级评价,确定重点单位,发布火灾风险预警提示,开展在线教育培训等,并与本市“企安安”等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全过程可追溯,消防安全责任可倒查。

  第二十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单位,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较高、违法失信的单位,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按照规定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消防违法失信单位,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政府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失信单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认定后停止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单位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其进行约谈,可以依法公示单位的行政处罚、火灾隐患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和遵守作业方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出具书面整改建议,或者未落实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二)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四)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五)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公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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