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须知 | 北京市住建委招标投标百问百答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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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请招标人根据自身单位性质及建设项目规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


建设单位如何发布招标计划?

建设单位应于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分平台/招标人专区填报招标计划,由系统平台自动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发布招标计划。


建设单位发布招标计划时,施工总承包和监理是否必须分别发布?

可以合并发布招标计划。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招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依法成立。

第二,拟招标的项目如果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履行相应手续。该审批、核准手续通常应当在招标前完成。

第三,招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施工招标时,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并且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项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城市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如何划分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项目、市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或跨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区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的政策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专项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环境整治等民生改造工程项目,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范围内除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及市属单位外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及监理招标时是否可以同时进行?是否可以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监理采用邀请招标?

可以同时招标,招标方式按照立项批复文件执行。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招标?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也不需要公布各类承包人信息。


对于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工程,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是否必须实行监理?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时需要资质吗?

不需要,招标代理资质已取消。


某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能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不能,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环节事项办理时限是多少?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监督管理工作已全部采用事中事后监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办理各环节事项提交资料受理成功后即办理完成。事中事后监管主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各方主体在对自身行为做出承诺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监管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展招投标工作各环节事项办理所需提交资料有哪些?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展招标工作各环节事项办理所需资料可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事指引-招投标监管工作须知或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招投标监管工作须知查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应在哪里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革委10号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北京市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为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的,可以通过已对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电子招标投标数据规范要求,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交互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收到信息后12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能否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同一工程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时,招标人能否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几个标段投标?最多允许中标标段的个数?

同一工程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几个标段投标以及最多允许中标标段的个数。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项目招标人可否设置门槛业绩?

不可以设置门槛业绩。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否打捆招标问题?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散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合并打包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开展招标工作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如何编制?

目前北京市房屋和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标准文本》包括:《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19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9版)》。北京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招标工作应使用上述《标准文本》。《标准文本》及配套填写指南可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下载中心或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下载专区栏目总包招标资料板块中下载。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总承包及监理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类似工程业绩来源有什么规定?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总承包及监理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类似工程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


监理招标是否应当设置技术文件页数限制?

监理项目可由招标人参照施工项目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信息变更(或解除)应在哪办理,如何办理?

项目负责人信息变更(或解除)手续应到对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的部门办理,具体办理所需资料可到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专业承包开展招标工作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如何编制?

目前北京市房屋和基础设施专业工程招标活动《标准文本》包括:《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北京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工程开展招标工作应使用上述《标准文本》。《标准文本》及配套填写指南可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下载中心或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下载专区栏目专业招标资料板块中下载。


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范围是什么?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15】4号):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包括:

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外墙保温材料。配电设备一般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变压器、高压开关柜等。防火消防设备一般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等。暖通及空调设备一般包括泵、空气压缩机、制冷设备(空调)等。建筑陶瓷一般包括瓷质砖、卫生洁具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重要设备、材料名录。


谁应作为北京市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及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人?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京建法【2011】12号)及实施细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由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实施招标。


涉及多专业的装修改造类项目,哪些可以发专业资质,哪些发总包资质?

涉及两个专业资质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也可以按照总承包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涉及三个(含)以上专业资质的,招标人应按照总承包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专业承分包项目业绩设置是否强制要求来源为四库一平台?

专业承分包项目业绩来源由招标人自主确定。招标人在拟招标项目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项目或货物采购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法明确要求提供类似业绩的有效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中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完工)日期等相关信息。


总包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专业工程采用何种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专业分包项目入场前是否要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鼓励招标人发布招标计划。


总承包资质是否可以承揽专业工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相关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揽。


门窗工程是否需要资质?

已经取消,不做资质要求。


二级市场招投标项目是否需要合同备案?

已经取消施工合同备案。


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取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8〕24号)等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办人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三、依据《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97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愿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填报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


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想从事工程建设类招标代理相关业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相关规定,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www.bjjs.gov.cn)登录“办事大厅系统”填报信息。

二、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进行“新企业注册”。

三、企业按照交易信息网上公布的“CA锁办理携带资料指南”办理CA电子锁。业务咨询电话:北京CA 010-58515511-0-0、010-82168170、颐信CA 13263315965。


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路径是什么?

一、依据《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97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愿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填报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相关规定,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www.bjjs.gov.cn)登录“办事大厅系统”填报信息。

三、填报路径为:办事大厅-申办业务-07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填报信息;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事大厅系统”自行注册用户名、密码,并填报信息。


工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北京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取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8〕24号)等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办人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工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想从事工程建设类招标代理相关业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进行“新企业注册”。

二、企业按照交易信息网上公布的“CA锁办理携带资料指南”办理CA电子锁。业务咨询电话:北京CA 010-62340312(总包)、颐信CA 010-62340645(总包)。


专家管理分工问题

一、依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市建立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资源。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委托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服务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增选、信息修改、聘书管理等日常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考核认定评标专家资格,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工作。市人事部门建立北京市评标专家考评制度。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等。考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三、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市人事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022年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增选入库、续聘问题

各专业评标专家的具体条件,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情况请自行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相关通知要求-《关于开展2022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与续聘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字〔2022〕75号)》。


如何进行投诉?

可以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招投标栏目查阅相关办事指引


对投诉主体的要求是什么?

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投诉的时限是多长?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的受理时限是多长?

收到投诉书后三个工作日内。


投诉的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书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投诉书的递交方式是什么?

通过电子化平台递交、现场递交。


应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还是区级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执行市区两级分工的有关规定,具体按照《关于完善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283号)及配套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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