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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印发《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

 

为妥善处理境外劳务事件,商务部和外交部200979日联合印发《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简称《劳务规定》,第一次对境外劳务事件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务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管理责任。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建立建全境外劳务事件预防体系。成立境外务工人员投诉、报案部门,引导境外务工人员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要求并监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定期的沟通制度。

各驻外使、领馆应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应指定专人指导境外中国企业加强管理,及时化解矛盾。定期对辖区内的境外劳务项目进行巡查。成立境外劳力吉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国内有关部门做好境外劳务事件处理工作。

《劳务规定》明确了境外劳务事件应遵循的处理原则:责任原则和属地原则。责任原则即谁派出谁负责。对外签约企业对境外劳务事件的处理负全责。属地原则即对外签约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督处理责任,有关企业和境外务工人员国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协助处理责任。

《劳务规定》明确了境外劳务事件的处理程序。劳务事件发生后,驻外使、领馆应立即了解情况,摸清对外签约企业、相关涉事企业的派出方式和证件办理情况,了解境外雇主、境外务工人员的诉求,并及时进行处理。同时,依法为境外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尽力平息事端。有关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建议,应告知上述企业及境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企业的上级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商务部和外交部。涉嫌违法的境外劳务事件,还应告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

各省应责成相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督促对外签约企业及相关涉事企业按照驻外使、领馆的要求进行处理,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摘自2009711日“中华建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