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材料用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材料委)的组织建设,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根据《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是市住建委、市社团办批准登记的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相关设备和室内陈设用品生产、流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检测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团结北京市业内单位,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材料用品生产、流通之间搭建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为推动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发展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华源三里10号楼2层。
第二章 行业服务
第六条 基本职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第七条 对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和流通领域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要求,为政府提供制定行业经济政策、发展规划和立法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 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行规行约,协调企业利益关系,规范自律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开展有关建筑装饰材料的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交流 与服务,参加相关我市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条 发挥协会产业链优势,搭建供需平台,构筑诚信联盟,共谋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举办公益性行业评价活动,加强建筑装饰材料人才储备、培训和培养,提升研发和设计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外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第十三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材料及室内陈设用品的生产、流通、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和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均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由本会颁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进行统一管理、收取会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入会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会费及会员管理等均执行《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会长)、常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会长)
和副主任委员;
(三)决定委员会秘书长的聘任;
(四)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原因提前或推迟,须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但推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材料委设主任委员会(会长会议)由主任委员(会长)常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会长)和副主任委员(副会长)组成,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提名,经全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三)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委员会秘书处拟定和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三)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全会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
(四)受主任委员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材料委主任委员、常任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开拓务实和敬业精神;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议事能力;
(二)在材料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材料委主任委员(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材料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材料委按《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材料委经费必须用于材料委工作规范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材料委经费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统管理。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工作规则,需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应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会全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全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本委员会一次全会通过、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